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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纤反倾销终裁之:中国光纤自用消耗量比例有多大? 返回列表
    申请人:国内光纤自用量在最高时期也只有1/3左右,应诉人的数据与事实不符
     应诉人:申请人的自用量达到70%左右,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自用部分没有直接竞争
     美国康宁公司的代理律师任勇发言时提出了一个意外的问题,认为中国光纤产品自用消耗量极高。绝大多数国产光纤都不是在市场公开销售,而是内部转移式的生产,只有很少的光纤产品在市场上公开销售,参与市场竞争。长飞公司在调查期间,2000年的自用量是53%,2001年是83%,2002年是76%,2003年第一季度是69%,平均是70%左右。根据WTO规则,来自进口产品的竞争对一个主要自用生产的产业是非常有限的,所以在本案中G652光纤没有受到进口产品的主要竞争。关于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光纤产品绝大部分都是自用的问题,康宁公司通过列举的数据分析,认为光纤与光缆的价格保持了十分明显的一致性,也说明中国市场上的光纤绝大部分是用来生产光缆产品的。长飞公司从2001年就开始成为中国光缆市场的龙头老大,而且市场占有率远远超过其它竞争对手。关于国内企业自用消耗,康宁公司的结论是,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自用部分没有直接竞争。
   美国OFS费特公司也认为,很多中国的生产商都用自己的光纤生产光缆,从美国进口的产品并没有与中国国内生产的产品形成竞争关系,因此自用产品的生产不会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
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郭东平指出,康宁公司所引用的国内光纤产品自用量数据达70%的数据与事实不符,实际上国内光纤自用量在最高时期也只有1/3左右。在初裁调查中,商务部已经对国内光纤产业的自用量进行了审查。


光纤反倾销终裁之:产业利益?国家利益?
申请人:光纤反倾销申请的提出完全符合国家的公共利益,具有一个可靠的、强大的国内光纤产业是中国信息安全和通信安全的重要保障。
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郭东平指出,光纤通信是涉及到中国通信安全的重大问题,具有一个可靠的、强大的国内光纤产业是中国信息安全和通信安全的重要保障。
富通集团、烽火科技等国内八家光纤企业的代理律师也认为,光纤反倾销申请的提出完全符合国家的公共利益。
第一,国内光纤产业的合法权益本身就是国家利益的体现。
第二,光纤通信涉及到中国的信息安全和通信安全等重大问题。在中国光纤产业尚未形成规模之前,我国光纤产品的需求基本依靠进口,使中国的光纤产业发展受到严重制约,而且对中国的通信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对此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在政府的支持下,光纤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和规模。目前的倾销是中国光纤遭受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损害,对光纤行业进行正当有效保护很有必要,这是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的。
第三,光纤的健康发展对将中国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产业安全是我国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安全的基础。
第四,对光纤的反倾销调查不会影响下游用户的正常生产和经营,相反,更有利下游用户的稳定和发展,与下游用户的利益是一致的。而且反倾销并不会抵制正常的贸易,任何国家都可以以公平的价格向中国出售光纤产品,正当的进口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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